六、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属辖区内进出口商品免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订年度免验商品的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管理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与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合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由主管部门指定3-5名专业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监督检查组长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包括检查的时间、内容、依据、方法及人员的分工等,并提前书面通知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和相关企业,参照免验现场审查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免验商品在免验证书有效期内出口时,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办理免验、放行手续。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局检验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每年不少于二次。
(二)、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所辖出口免验商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并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8)。
1. 企业机制、机构及管理体系是否变化;
2. 核查免验商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等是否变化或派生,主要件、关键件和主要原材料是否改变,主要供应商是否改变,免验商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及检测能力是否变化;
3. 免验商品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成品检测报告、不合格控制记录、国外客户反馈;
4. 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的执行情况;
5. 对免验商品质量的现场抽检(测)。亦可结合商品特性,组织免验企业实验室与指定实验室的比对试验。
(三)、督促企业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的质量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产品质量自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国外客户质量反馈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对现场发现的不符合项经企业现场确认后,采取以下的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可能注销免验的严重不符合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应派员复查,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由检查人员提出书面报告,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的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审核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跟踪验证。
第二十一条 凡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或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免验企业不符合免验要求的,由检查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抄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免验企业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在整改期间,其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第二十三条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恢复对免验商品的免验。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不符合免验条件规定的,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出口的;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认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决定。注销免验决定书面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企业。
免验企业的免验商品从发现以上情况之日起,暂停实施免验。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被注销免验商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免验商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企业如需改变或扩大范围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审核批准后按照上述免验审查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免验商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一月底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送上年度免验企业的情况(包括出口情况及与上年度同期比对情况、企业各方面发展的情况、监督抽查和日常管理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分别建立免验商品的企业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材料、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告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材料;
(二)、企业年度质量分析报告、自查情况报告、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等
(三)、专家组审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批文及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监督管理计划或方案及其监管检查的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