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05年1月1日实施(摘录) 前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作用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浆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后,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 ISO 105 X12:1993)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GB/T 17592.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 非真接触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项目 |
1 |
A类 |
B类 |
C类 |
甲醛含量/(mg/kg) ≤ |
20 |
75 |
300 |
Ph值 |
4.0~7.5 |
4.0~7.5 |
4.0~9.0 |
色牢度/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异味 |
无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禁用 |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c、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不允许分解的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 |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7 检验规则◆◆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4 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吕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8 实施与监督◆◆
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4 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