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此外,通知称,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