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或转关的应如何报检?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调离通知单》验放,货物运达指运地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调离通知单》通知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时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