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防止欺诈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制度。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权限 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浙江检验检疫局机电轻工检验处负责全省(不含宁波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和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初审工作。 二、备案准备 1、申请人应通过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或向设在省局和各分支局的咨询点了解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政策规定及相关办事程序。 2、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 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 2)进口旧机电产品所属监管条件,经管辖部门确认,须商务部或省机电办审批 的,应出具进口机电证明。 3)需3C认证的,应提供3C认证证书。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危害经济安全的; 3)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 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维修等用途且应当提供又不能提供符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相应证明文件的; 5)备案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求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备案程序 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申报资料应包括: 1)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等,需有关部门签发进口证明文 件的,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质检总局网站首 页→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旧机电下载); 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 份)(质检总局网站2003年第40号公告下载);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5)其他有关资料(三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证书、批复,设备照片、 说明设备状况的有关技术资料等)。 3、备案机构或部门经书面审核,对发现有国家规定不予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将申请资料留档备查;对发现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对经审核申报资料无误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 4、对须由地方进口机电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明的,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申请人到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杭州市教场路18号)办理《进口许可证》。 5对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初审符合规定要求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上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1008室,联系电话010-82261963。 6、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对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