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签于布鲁塞尔
本公约缔约各国,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及关税贸易总协定缔约各方主持下并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商召开会议。注意到国际贸易界及其他有关各界代表为了便利实施货物暂时免税进口制度所提建议,深信对暂时免税进口货物实行共同制度定会给国际贸易及文化活动带来极大好处,并会使缔约各方的海关制度得到高度的协调和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认可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甲、“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应征的关税和其他各税,包括所有对进口货应征的国内税及消费税,但不包括数额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当,又非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对进口货的财政税收的各种规费及费用;
乙、A?T?A或“暂准进口”一词指按本公约第三条所指各公约及进口国国内法规所订条款暂时免征进口各税的进口;
丙、“转运或过境”一词指货物按缔约一方国内法规所订条款从该方境内一个海关运至同一境内的另一海关;
丁、“A?T?A报关单证册”(A?T?A系法文Admission Temp# Admission两词的第一字母组合)指按本公约附件中的格式复制的单证;
戊、“核发公会”一词指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核准得在该方境内核发A?T?A报关单证册的公会;
己、“联保公会”一词指经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核准得在该方境内为本公约第六条所指的款项提供担保的公会;
庚、“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的机构;
辛、“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二条 批准本公约第一条戊款所指的核发公会时,特别要遵守的条件是A?T?A报关单证册的定价与所提供劳务成本是否相当。
第二章 适用的范围
第三条 1、每一缔约方应接受,在该方境内有效和按本公约规定条件核发和使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册,以代替其本国的海关单证,并作为按下列公约暂时进口货物应付的本公约第六条所指各项税款的担保。假如该缔约方亦为下列公约的缔约一方:
甲、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职业设备暂时进口海关公约》;
乙、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对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