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照1930关税法第735(b)章确定,来自中国的部分聚酯短纤(美国海关协调关税5503.20.00)对美国工业造成本质伤害,美国商务部发现,中国在美国销售的聚酯短纤价格低于公平价值(LTFV)。商务部裁决,来自中国的进口不存在临界情况。
在收到美国三家公司(DAK Americas, LLC, Charlotte, NC;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America, Lake City, SC; and Wellman Inc, Shrewsbury, NJ.)向委员会和商务部提交的一份投诉之后,委员会于2006年6月23日开始进行调查。
根据法律19 U.S.C.§1673b(b)第733(b)章的内容,商务部发出初步裁决通知,确定部分来自中国的聚酯短纤进口以LTFV价格销售,商务部初步通知发出之后,委员会对最终的调查时间做出安排。
商务部将就最终调查时间的安排以及公众听证会的举行,将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秘书处发出通知,并在2007年1月11日的联邦纪事文件形式公开发布。
听证会于2007年3月13日在华盛顿举行,凡是要求参加的人都允许亲自或者由律师代表参加听证会。委员会在2007年3月24日向商务部提交了本次调查的结果。商务部的审查意见包括在3922号USITC公报中(2007年6月),其题目是部分来自中国的聚酯短纤调查,编号731-TA-1104 (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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