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原来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它的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凡是以第三者的地位,公正科学的态度,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检验、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残损等实际情况与使用价值,以及运载工具、装运技术、装运条件等事实状态,是否符合合同(契约)标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惯例的要求,通过独立的检验、鉴定和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公证的检验、鉴定结果和结论,或提供有关的数据,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的证明,都属于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范围。
进出口商品鉴定项目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包装、数量、重量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条件检验,积载鉴定,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装载,监视卸载,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鉴定,油舱空距测量,验残,海损鉴定,签封样品,价值证明以及其他鉴定业务。通过检验、鉴定事实状态,出具居间证明和各种鉴定证书,供有关方面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处理有关贸易、运输、保险方面的各种问题,便利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或批准的检验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司法机构的指定,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其他检验机构非经批准不得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