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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三学社建言职业病防治:纸上法规何日着陆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6-07  来源:联谊报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省的职业病正以每年600多例的速度上升。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今后10年,我省将进入职业病高发期。

  外来务工人员是高危人群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但在杭州市外来劳动力市场,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都不清楚职业病是怎么一回事。《职业病防治法》对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明确规定,比如外来务工人员在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必须要戴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等,而且还要定期体检(一年一次),但90%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找工作时对此并不在意。

  由于严重缺乏职业病防范意识,加上企业用工制度不完善,外来务工人员日益成为职业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近几年来,我省不少地方群发性职业病害事故不断发生。2002年7月,某市建筑工地发生4例苯急性中毒死亡事故;2004年3月,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1例硫化氢急性中毒死亡事故;2005年4月,某市城市排水公司4名工作人员在所属通途泵站集水井操作平台检修格栅时中毒昏迷,发现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9万元;2005年12月,某市一个体服装加工厂在加工一批人造革面料服装时,由于作业场所缺乏卫生防护设施,导致24名作业人员(农民工)发生急性二甲酰胺中毒事故……相对于这些重大事件,更为广泛和严重的是隐性的职业危害。去年,我省统计上报的有害有毒企业为27000多家,直接毒害工人近58万。其中粉尘引起的尘肺、毒物引起的化学中毒高居职业病榜首。对此,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调研员叶伟民认为,目前的职业病报告不能反映职业病发病的实际情况。他解释说:“现在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很低,职业病监测信息体系尚不健全,因此,现有数据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患病人数。而开展大规模职业病普查的难度很大。”

  省卫生厅卫生监察局一位姓叶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多、流动性强,每年都有新发的职业病病人。过去职业病集中在国有造船业、采矿业、机械制造业、化工业,现在扩展到水产养殖业、木业加工、皮革制造、石料加工、箱包制鞋等行业。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逃避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责任,把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如一些大中型企业将苦、脏、累等作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而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这些人流动性比较大,作业场所不固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对于这些人群来说,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难以估计和控制。

  记者感悟:要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普法宣传和知识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宣传栏等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业主的普法宣传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对劳动者,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预防教育,保证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和容易诱发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知晓职业病危害和预防常识,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根源在于“被忽视”

  叶伟民认为,职业病危害根源可归之为“被忽视”三个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卫生部部长高强也承认,对于职业病防治问题,“这几年卫生部重视不够”。

  围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这个中心,2002年以来卫生部职业病防治主要抓了6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建立健全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力度;广泛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控制、诊断和治疗;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

  但因为社会的“忽视”,在职业病防治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致使《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叶伟民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的“防治”两字是指预防和治理,且要以预防为主,因为职业病大多是可防不可治的。

  然而,从职业危害与安全事故的关系来看,人们显然更关注安全事故,所谓“红伤”,职业危害作为不流血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关注度。职业病的发病特点也决定了它容易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比如尘肺,其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此外,职业病的患病群体常常是最普通的劳动者,不像传染病那样,社会各个阶层都可能罹患,容易受重视。

  在政府保护这个环节上,因为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有意无意“忽视”了职业病的防治。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了留住企业、留住财源,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

  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的另一重内涵——“治理”,也面临重重难题,比如职业卫生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监督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监督执法手段和设备比较落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我省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卫生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疾控中心等多个部门职权交叉,由于多头管理,相互之间容易推诿扯皮。

  九三学社省委会点评: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领先全国的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列。全省上下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加快我省实施办法的制定,明确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步骤,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省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部门协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从职业病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劳动用工、职业卫生监督、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尚有许多漏洞待补

  当前,因职业原因而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在现实和法律面前仍处于劣势,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仍面临重重障碍。省卫生厅卫生监察局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病人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厂方迅速改良工作环境,使劳动保护部门难以取证,患职业病的职工也无从证明工厂对自己的健康造成危害。

  某工厂在得知一名职工患上职业病后,就马上把他当时工作的车间转让给另一家工厂。有关部门到工厂调查取证时,该车间的流水线和生产产品已全部换掉,受害职工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在这里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的。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提交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有关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对于劳动者本人有失公平。因为这些资料都保存在用人单位手中,尽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资料,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在这种条件下,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配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劳动者手中没有证据,往往投诉无门。

  省总工会一位负责人在抽样调查后,这样描述当前部分地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在有些地区,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企业每个月工作时间都在300小时以上,有的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有的企业在试用期不发劳动报酬;有的企业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伪造两本不同的工资、工时账,弄虚作假。

  如此大的劳动强度,“过劳死”事件并不鲜见。“过劳死”是指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有专家提出,“过劳死”应当纳入职业病范围。但在我国的劳动法规中,却找不到关于“过劳死”的救助规定。虽然存在显性事实,但由于技术、行政方面的原因,很难在实践中确认“死亡”和“工作”之间的关系,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种种障碍,有关人士认为,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能力大致相当于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平。省卫生厅卫生监察局一位工作人员说,职业卫生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我国关注的重点是尘肺、中毒等传统职业病,而对发达国家来说,他们感兴趣的是如何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拥有健康积极的心态等。“不得不承认,我国职业病防治理念还比较落后。”叶伟民以我国职业病名单为例说,这实际是从赔偿性疾病的角度开列出的名单,发达国家的职业病名单则更多出于预防的考虑,提醒企业怎样做能够避免职业病危害。目前这方面的差距已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今后我国企业因劳工标准(工人工资+劳动保护)遭到反倾销的概率将越来越高

  省总工会点评:捍卫劳动者权益,政府责无旁贷。除了要继续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曝光严查利欲熏心的企业外,还应该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构筑起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谈判、平衡机制,在单个劳动者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量的时候,政府和工会应该成为劳动者坚实的后盾,以便把写在纸上的劳动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真正发挥“控制源头、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原则,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劳动者自身的配合,从而构筑一张以防为主、疏而不漏的大网。

  链接:2007年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

  据新华社 2007年卫生部将重点加强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2007年我部将修订发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

  ——2007年职业卫生工作以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行业为重点,放射卫生工作以放射诊疗机构和核设施为重点,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卫生部确定的重点,结合当地存在的职业病问题,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卫生部将在下半年组织进行重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活动。拟定于6月份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六部委将联合组织召开“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的社会责任”论坛。下半年,各省将组织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巡回演讲,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

  ——进一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努力推动建立县(区)级技术服务网络。我们拟在5月份召开全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会议,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报告制度,着力摸清职业病发病情况。拟在5月份召开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会议,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网络,加强职业病诊断队伍和人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伤职业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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