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务院在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
1.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原由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