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拥有的世界知名缝纫机产品商标“JUKI”竟然被人“变”成“JUKI NO.1”,而且还被用在了缝纫机上销往印度尼西亚1000多台。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给了JUKI株式会社一个说法,法院判决侵权方苏州市菀坪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菀坪公司)赔偿重机株式会社(即JUKI株式会社)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2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
JUKI株式会社系一家注册于日本东京的企业,成立于1943年9月3日,其拥有的“JUKI”商标已经在世界100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其生产的“JUKI”缝纫机产品在工业用缝纫机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世界排名第一。JUKI株式会社曾于1981年在中国注册了“JUKI”商标。
2005年11月2日,菀坪公司与某印度尼西亚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其向印尼公司提供1050台工业用缝纫机,总计61,950美元,合同写明要求在机器底部有翻砂“JUKI NO.1”字样。12月9日,菀坪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该批缝纫机,上海海关经调查,认为该批缝纫机侵犯商标权,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又查明,2005年4月12日,菀坪公司已经用上述方式向该印尼公司出口提供了1035台工业用缝纫机。
2006年6月6日,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对菀坪公司的这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没收了菀坪公司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商品,还处其罚款60万元。
JUKI株式会社在法庭上称,其公司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已逐渐将中国作为其最大的生产基地和消费市场。被告菀坪公司两次与印度尼西亚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提供标有“JUKI NO.1”标识的工业用缝纫机,这种未经原告授权就擅自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菀坪公司赔偿其各类经济损失30万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菀坪公司则辩称,首先他们的缝纫机产品上使用的“JUKI NO.1”与原告商标“JUKI”不构成近似,且该标识也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委托要求而使用的,且使用部位在缝纫机机壳底板,不会引起他人注意。其次,这些缝纫机全都出口到印尼,并没有在我国境内销售,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菀坪公司在其生产和出口的工业缝纫机底板上翻砂印有“JUKI NO.1”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JUKI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在其经营地生产制造涉案侵权缝纫机产品,涉案部分产品在上海被查扣,部分产品也系经上海出口国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故法院支持了JUKI株式会社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