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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追偿业务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8-01  来源:中国箱包网  

  出口信用保险追偿业务包括哪些范围?

  出口信用保险追偿业务范围包括:

  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就我公司已赔付的金额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后,我公司对该债务进行的追讨;

  承保合同项下我公司未赔付的欠款、在被保险人签署《追讨委托书》后,我公司对该债务进行的追讨。

  符合我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追讨。

  追讨债务需要哪些文件?

  补保险人应向我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等;

  《权益转让书》、《追付委托书》(正本);

  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及对案情的说明等。

  如何收取追讨费用?

  对委托追讨费用(不包括法律费用)的收取,遵循"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如何支付法律费用?

  对委托追讨,在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况下,我公司先预付追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结案时再按双方权益分摊此费用。

  怎样分配追回款?

  按我公司和被保险人各自拥有的权益分配追回款。

  怎样划拨追回款?

  追回款应全部直接汇入我公司帐户,再由我公司将被保险人应得的部分汇至被保险人帐户。

  如何界定我公司追回款?

  对已赔付的欠款,自我公司缮制《赔寺计算书》之日起,被保险人从债务人处得到的任何还款,均视为我公司的追回款;对未赔付的欠款,自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15日后,其从债务人处得到的任何还款,均视为我公司的追回款。

  何种情况下我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反追索?

  被保险人违约造成债务人拒付货款;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私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

  被保险人不积极协助本公司追讨债务,或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追讨,严重影响本公司追讨效果。 撤案规定

  在我公司接受委托追讨后,被保险人在一年内不能提出撤案要求。

  诉讼前的工作

  律师的最初努力

  律师收到追讨案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已收到追讨案。

  在代表债权人追帐时,律师首先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而非法律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如发催讨函、通过电话与债务人商谈,或实地考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根据自己的调查及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律师将向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律师将尽力以协商的方式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同意还款,律师将与债务人协商并作出还款安排。在债务人拒绝还款且律师认为诉讼是追帐的有效手段时,律师将向债权人提出起诉债务人的建议。没有债权人的书面授权,律师将无权代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律师为何需要法庭费

  法庭费一般指起诉申请费、传票费、起诉送达费、判决登记费等。这些费用是交给法庭的,而非律师收费。所以债权人必须预付这些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他可能性收回这些费用。在诉讼结束时,尚未用掉的法庭费应退还给债权人。

  何谓诉讼费

  是律师收取的代表债权人提出诉讼并跟踪完成诉讼的费用。律师只有在向法庭提交起诉状时方可收取诉讼费。诉讼费不是律师成功后的佣金。债权人在向律师支付法庭费时,必须同时交纳诉讼费。通常,诉讼费约为追偿金额的5%-10%。有时,律师把诉讼费和胜诉后的酬金加在一起统一计算;或者收取较小比例的诉讼费而收取较大比例的胜诉后佣金。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律师完全放弃收取诉讼费而要求增加胜诉后的酬金比例。
起诉债务人所需要的文件

  在委托追讨时,律师通常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债务债权关系的全部文件,如合同、发票、提单、债务人承认债务的信函、债务人提出争议的信件等。同时,债权人委托律师追帐时,还应向律师出具追讨委托书。 债权人必须阐明的事实,在起诉前,原告必须呈交有关文件,以证明其追讨案证据确凿。这些文件必须表明:

  债权人收到了订单

  订单中有关价格的陈述和双方同意此价格的表示

  债权人出运了货物;

  债权人提出了付款要求;

  债权人没有收到还款。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可要求法官驳回起诉或要求法官作出有利于债务人的判决。

  诉讼的基本过程

  开庭前的程序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原告,被诉讼的一方是被告。原告提出控告且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标志着起诉的开始。原告起诉时,应陈述其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

  被告答辩和反诉

  在法院决定立案后,法院将把起诉书和传票送达被告。传票是一份简单的法律文件,它在效地表明被告起诉并将出现在法律诉讼中。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可以聘请律师对原告的控诉进行抗辩,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通常被告会对原告的控诉提出否认,这种否认将迫使原告逐项证明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

  此外,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可能提起反诉。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新的诉讼。相对反诉而言,原告的起诉称为本诉。被告一般在反诉中提出:被告所欠原告的金额小于原告所欠被告的金额,从而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抗辩以避免被告获得有利的判决。通常,本诉和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对于反诉,原告律师需要应诉以保护原告的利益。故要求原告交纳另外的费用。

  简易判决

  被告律师可能要求原告回答一些问题,诸如,双方协议的内容、何人签署的协议、销售的商品、价格等。原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这些问题。同时,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承认或否认债务"。对原告所列出的特定事实、被告也需在特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如果被告承认这些事实,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简易判决,并向法庭提交简易判决动议。

  简易判决动议是在原、被告双方对案情没有争议,或被告在特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或被告有诈欺行为,或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不开放审理即进行裁决的要求。但如果被告进行抗辩或对要求解决的事实提出争议,简易判决请求将遭否决,法院将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简易判决的优点是诉讼时间较短。在实践中,法官不希望批准简易判决,因为被告抗辩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庭前取证

  庭前取证是一种口头审问,证人需要在公证人面前宣誓,且法庭书记员要对这种口头审查进行记录并将此记录归卷。此程序被用于澄清事实,并为日后的开放提供证言。在开放审理时,即使发生证人不在该地区,或不能出庭甚至死亡的情况,庭前取证也能保证法庭获得所需的证据。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它是指在起诉悬而未决时,经债权人申请,由法院颁布的限制或控制债务人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一项命令。它可以阻止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债权人不知道的地方,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案情清楚,债权人支付足够的费用并证明其索赔是有效索赔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才有可能获得批准。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形式。 开庭审理时的程序

  开庭前的准备

  原、被告双方应先于审判长到庭。双方律师应通知审判长各自的证人是否到庭和能否进行开庭审理;还应告诉审判长各自估算的开庭时间。审判长将依据此信息及案件的情况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判庭。

  庭内会议

  在开庭之前,审判长可能与双方律师召开一次庭内会议。在庭内会议上,审判长将和双方律师一起讨论本案的解决途径,审判长甚至可能提出自己对解决该项案的建议。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可能在庭内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此案将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然后,法院传唤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向其证人提出问题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这一过程称?quot;直接询问"。在原告律师询问完证人后,被告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出质询,这一过程称为"反质"。反质的范围不能超出直接询问所提出证据的范围。如被告律师打算从对方证人处获得其它情况,必须在其后的陈述中,通过再次传唤证人,完成对原告证人的质询。在反质中,如果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律师妨碍证人作证,或故意歪曲事实,原告律师有一次机会进行阐明或澄清。在原告的证人都被传唤之后,原告将对自己的陈述作最后的概括。被告将按相同的次序,直接询问自己的证人,然后以相反的证据提出案情;接着原告律师进行反质;如果被告律师认为必要,亦可再次询问。在被告结束其陈述后,案件将被送至法官或陪审团审查。

  裁决前的调解

  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双方律师或法庭将尽力通过和谈来解决争议。在有些情况下,索赔可能在开庭期间,或在休庭期间,或在原、被告双方听取证言后得到解决。

  缺席判决

  对于原告的起诉,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这种申请称缺席判决请求。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书,声明起诉的金额是债务人所欠的已到期债务,原告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实际上,这种请求表明债务人对原告的主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没有争议需要审理,可以直接进行缺席判决。 裁决
就追偿案而言,裁决是法院要求败诉方偿付胜诉方一定金额的命令。
执行

  如果裁决没有被执行,胜诉债权人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是法院查封被告财产以履行法院裁决的一种法庭命令。

  扣押

  扣押是法院控制败诉债务人的财产以履行法院法院判决的过程。追帐过程中最常用的扣押手段有冻结败诉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和扣留其工资。法院在执行扣押程序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执行官在债务人的房中依法占有债务人的非现金财产,这些财产必须移出债务人的房屋,并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获得的现金转给胜诉的债权人。执行扣押程序所需费用很高,此费用一般由胜诉的债权人支付。因此,扣押仅发生在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追偿案中。

  如果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quot;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何种可供扣押的财产,债权人可通过申请追加执行程序获得法庭命令或传票。法庭将命令败诉债务人到法庭宣誓并对法官提出的有关其财产及偿付能力等问题进行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律师可获得关于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信息。败诉债务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有关其资产情况的提问,如果债务人拒绝回答,法庭可强制债务人回答。

  如果败诉债务人拒绝出庭,法院将签发传票,由法院执行官强制败诉债务人到庭。在此情况下,败诉债务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保证金。

  对败诉债务人的询问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使法院没收债务人未被发现的资产,以执行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无资产可用于执行法庭判决,胜诉方律师可致函债权人,建议关案。

  仲裁常识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仲裁的基本程序。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所采用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同时,申请书中应附具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也将仲裁通知送交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可以提起反请求,在反请求书中应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在提起反请求时还应预交仲裁费。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的组成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具有选择仲裁员的自由,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当事人只能在该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申请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项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请求回避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

  仲裁的审理开庭

  涉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以开庭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如双方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商定。在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或作出制度裁决。

  如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也可以申请返销案件。

  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事及时地明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调查及审核证据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对其申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必须审查、核实,如果认为有必要,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解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主要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

  裁决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仲裁庭的裁决,除了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的情况外,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应进行评议,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庭所作的裁决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对于需要在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境内执行的(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在中国得到仲裁裁决后,可以根据该公约向有关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执行,对于需要在非缔约国执行的仲裁裁决:

  如果执行国与我国签订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的双边条约,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我国法院委托该国法院协助执行。

  由我国法院在互惠的基础上,委托有关外国的法院协助执行;

  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有关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助执行。

  简易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逼供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如下:仲裁庭由当事人已经共同指定的或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提交答辩的期限缩短且原则上只交换一次材料;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的时间较短,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后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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