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欧盟一体化,内部尽量打破各种壁垒,外面却筑起一条“长城”——只是,高科技时代的“长城”,不再是砖头、石块或土坯,而是法规标准以及各种信息。
《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便是这样的一堵无形的墙。该指令于2005年7月6日由欧盟前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签发,今年8月11日是一个大限——亦即截至这个日子,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将其整合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
所谓的用能产品,是指那些一旦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就需要消耗电力、化石燃料(指石油、天然气等)或再生能源的产品,包括生产、输送和测试这些能源的设备,以及消耗能源而可单独评估环境影响的独立部件。
运输工具是个例外——假如不是行业游说的结果,能够想象的理由是:尾气的烟雾有一定的冷凝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消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不过,这一条理由并不很充分,比如,这种气雾的寿命比二氧化碳短得多。
之所以颁发这样的指令,应该是基于三个主要考虑:第一,这是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必要环节;第二,实践欧盟的长期能源与安全战略方针;第三,可持续发展。
欧盟认为,用电需求大约还将增长20到30年,要提高供给保障,减少进口依赖,节能是最省钱的办法,为此,各国应该立法,鼓励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
由于急速东扩后,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差异显著加大,整合法律,使之和谐,成为扫清贸易障碍、建立公平内部市场的不二选择。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方面的指令,就是供各国订立或修改法律使用的临摹范本之一。
指令规定,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遵守指令,并事先通知,以征得欧盟委员会同意。这一条,有可能是为了防止某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行地方保护之实。
作为绿色文件,指令不时透出欧盟内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精神。
比如,指令强调,不同的环境因素之间,以及环境因素和安全、健康、技术要求、功能、质量、经济、生产成本、营销之间,要合理平衡——即尽量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环境绩效,乃至最大的健康、社会及经济绩效。
此外,为了照顾中小企业,还特地要求,相关研究和分析应公开。
可以看到,社会、客户和企业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兼顾。虽是强制性的指令,却不搞疾风暴雨,而是强调持续改进——或许,国人能从中得到一点启示?
众所周知,欧盟层面的法规,高于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指令是一种指导法,但即使这样,人们依然可以从字里行间,感受“以理服人”的精神。
该指令除了有不少说服性的解释和指导,甚至还有“给供需双方和社会生成了新机会”、“高成本效率”这样的“利诱”。“利诱”,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旦牵涉到利益,很多东西都要受到扭曲。
需要指出,“先污染后治理”,从来就不是西方的发展战略。在工业化的开始阶段,人们并不能预见到以后的环境灾难,无备生患之后,环境保护随即被提上日程表的前端。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官员,颠倒主次和因果关系,生硬效法,致使国家付出了惨重的环境代价。
前车之鉴并不久远,希望吸收他人经验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同时吸取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