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平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承保标的是以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的货物,负责赔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具体按承保险种所列责任范围)所致的损失,运输范围涵盖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与祖国大陆之间的往来)货运和涉外的进出口货运。平安保险公司覆盖全球的查勘理赔网络为客户提供周到服务,而且客户可以做网上投保。
险种分析: 1、承保对象(标的) ● 以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的航空货物。 2、保险责任范围 该种保险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主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围,投保人只可选择一种投保:
● 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承保因下列情况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如:雷电、火灾、爆炸; →因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造成的损失; →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负责: →上述航空运输险的所有责任; →除航空运输险外,货物由于其它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影响费率因素: ● 运输飞机的状况; ● 运输行程的长短; ● 货物自身的性质和包装情况; ● 季节与气候。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 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