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本类包括了绝大部分皮革行业的动物质原料,以及各种材料制成的具有皮革行业产品特征的制品。生皮及未鞣毛皮虽然是动物产品,且符合第一类所规定的“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了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条件,但因为它们通常作为皮革行业原材料使用,所以应归人本类而不应归入第一类。 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本章主要包括生皮(例如:生牛皮),以及带毛绵羊及羔羊(非制裘用)等动物的生皮;经过预鞣、鞣制(包括油鞣)以及经鞣制后或进一步加工或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再生皮革及皮革的边角废料(不包括可供制造皮革制品的皮革碎片或破旧皮革制品);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部分或整张的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当仅经过洗涤、消毒或仅为保藏而作过处理时应归人品目05.05,而经过进一步加工的应归入品目67.01)。 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皮革和再生皮革制品;各种箱包及类似容器;鞍具及挽具(例如狗穿的外套);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膀胱、肠膜及筋腱制品。本章以皮革制品为主,但也包括某些不是用皮革材料制成,而在贸易中具有皮革制品特征的货品。 易误归人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及装饰物,如马蹬、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及带扣(一般归入第15类);马鞭及鞭子(品目66.02);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的塑料薄膜袋(品目39.23);编结材料制品如柳条编结的衣箱(品目46.02);按用途在其他章具体列名的某些皮革制品,如皮鞋(第64章)、皮表带(品目91.13)等。 应该注意掌握品目42.02包括的两组货品的区别。分号前是第一组货品,如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可以用任何材料(除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分号后是第二组货品,如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等必须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大部分用所列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二、皮革与毛皮组合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归类规定 用皮革与毛皮(或人造毛皮)组合制的(1)手套应归人品目42.03;(2)其他衣服及衣着附件应归人第43章(毛皮仅起装饰作用的除外)。 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归类时应注意品目43.01所列的生毛皮不包括品目41.01~41.03所列的带毛生皮。品目43.03包括毛皮制成的手提包、购物袋等。 易误归人本章的其他货品主要有:带羽毛或羽绒的乌皮(品目05.05或67.01);用皮革与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手套,无论皮革或毛皮(人造毛皮)是里还是面(品目42.03)。 二、毛皮(或人造毛皮)与其他材料混合制的衣服、衣着附件的归类原则 用皮革与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手套,应归人品目42.03,其他毛皮(或人造毛皮)与其他材料混合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均应归入第43章即按照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归类(毛皮仅起装饰作用的除外)。 例:手套(面料为纯棉蓝色斜纹布;衬里为兔毛皮;明显供劳保用) 说明:第43章章注4规定: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2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人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由此可以断定,本题所述手套应作为衣着附件归入第43’章品目43.03,进而归入子目4303.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