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简称“顶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时装包、箱包等皮革制品的著名企业。不料,这家企业中竟然出现了一双“黑手”将公司设计稿不断“输”往竞争对手。顶新公司将“黑手”设计师刘某、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海外公司”)以及海外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尘埃落定,顶新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和解,海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箱包设计稿,三被告共同支付顶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事件经过】
2005年,刘某开始在顶新公司设计科从事箱包设计工作。2009年2月,刘某向同事索要三款设计稿,该同事传给刘某后,发现刘某在自己电脑上更改了该三款设计的牌子。顶新公司发现确有其事,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1年,顶新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递交了诉状。顶新公司认为,被告海外公司、被告董某明知被告刘某是原告公司的设计师,仍私下向其购买设计稿,三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外公司、董某立即停止侵害顶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登报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以及三被告赔偿顶新公司律师费4万元等诉讼请求。
海外公司表示,刘某自主完成的箱包设计稿属于其个人所有,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且海外公司不清楚刘某与顶新公司的关系;海外公司没有用刘某提供的设计稿实际生产箱包,只有数款用于网站展示,海外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后,已于2009年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同样作为被告的刘某则表示,自己在原告公司担任的主要是行政工作,不是设计人员。其通过参考网站、杂志等方式设计了涉案的箱包图纸,并将这些图纸提供给海外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顶新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扣除了其两个月的工资,不应再追究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海外公司、董某在明知刘某系顶新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箱包设计稿,其中部分箱包设计稿由董某书面确认系由刘某提供;刘某作为顶新公司的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顶新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海外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海外公司停止侵犯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登报道歉;海外公司、刘某赔偿顶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余元。
宣判后,海外公司等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海外公司停止使用顶新公司的相关涉案箱包设计稿;海外公司、刘某、董某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诉讼费由顶新公司与三被告各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