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一个月,就有好几篇企业负责人因为违法排污被拘留的报道,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而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有些企业负责人说,过去对《环保法》确实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须履行什么法定义务,也不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利。
如果说,修订前的《环保法》相对比较软,遇事时企业临时翻翻也来得及,那么,现在不行了。
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规范了企业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责任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而且处罚比修订前的《环保法》要严厉得多,特别是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都是新增条款。企业守法经营,当然包括严格遵守新《环保法》。不懂法,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企业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办事,也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呢?我们梳理认为,可以概括为10个“应当”、7个“不得”和8个“可以”。
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法律条文规定义务,一般以两种行为模式出现。一种模式是应当干什么,也就是“应为”,应该做出某种行为,比如应当达标排污、应当清洁生产;另一种模式是禁止做什么,或者是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也就是“不得为”,比如不得违法排污、不得未批先建。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应为”而没有“为”的,“不得为”而“为”的,都属于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较修订前,增加了企业应当清洁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等具体规定。这些内容,有的在单行法或者部门规章里已有规定,新《环保法》吸纳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关于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清洁生产的义务,包括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等。二是减排、合法排污义务,包括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和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三是环境管理义务,包括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等。四是接受监管、监督的义务,包括不得未批先建、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应当公开排污信息等。
企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企业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概括起来,有民事、行政和刑事3类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造成污染损害时,需要主要承担排除危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停业、关闭;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命令,比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对于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从事了违法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一般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事责任是指,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法院判处企业罚金,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
总之,企业如果不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义务,就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被罚款、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甚至拘留、判处刑事处罚等。
新《环保法》规定的责任方式较修订前更加严厉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按日连续罚款和拘留。如果企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正如有的企业负责人所说,再不能心存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样缴了罚款,就可以继续违法排污了。
哪些违法情形将被拘留和追究刑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环保法》明确了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适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适用哪些情形?关于行政拘留,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4种适用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这4种情形,法律规定实行“双罚制”,即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处罚排污企业。
污染环境罪实行的也是“双罚制”,即排污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可以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条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拘留对象,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理解?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
我们理解,企业的股东、负责环保工作的总经理、董事以及副总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都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且不以主观“故意”组织、安排实施为要求。只要企业实施了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相关管理层的人员就会受到拘留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只指直接实施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者,即使企业的工作人员自己不亲手实施,而是雇用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也会被拘留。
关于对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时会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
义务和权利是对应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我们概括为八个“可以”。
十个应当
1.应当清洁生产
第四十条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
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第四十二条
7.应当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三条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第四十七条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七个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六条
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
第四十九条
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六十三条
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五十九条
八个可以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可以享受价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
5.可以陈述、申辩
6.可以申请听证
7.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8.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