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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金猴集团皮具有限公司
形象展示
3年
130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
法人代表:陈小姐
注册资金:200
陈小姐女士 联系方式
电话 (0631)5661878 (0631)566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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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金猴”商标在台湾被评定为著名商标 2007-06-29

        在金猴集团庆祝55岁生日之际,从台湾传来喜讯,威海金猴集团的“金猴JINHOU及图”商标被台湾经济部评定为著名商标,台湾官方据此撤销了黄清雄(台湾高雄县人)抢注的第01092852号“金猴JINHOU及图”商标。
       “金猴”商标在台湾被抢注
        2004年12月,“金猴”商标在台湾被抢注。抢注商标为“金猴JINHOU及图”,与我公司在大陆早已注册的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金猴JINHOU及图”商标丝毫不差,完全相同。抢注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泳装、运动衣、胸罩、T恤、休闲服装、童装、新娘头纱、鞋子、高跟鞋、运动鞋、登山鞋、休闲鞋、马靴等。该商标注册人曾抢注过大陆很多商标,并多次被评定。从该抢注商标的信息看纯属恶意注册。
       金猴集团申请评定
       2005年1月,我们公司立即着手准备商标评定资料,收集有关证据,于7月正式向台湾官方提出申请评定。9月15日我们公司收到商标权人(抢注人)的答辩书,商标权人在答辩中强调孙悟空是中国众所周知的人物,孙悟空的人物造型也是人们所熟悉的,为通俗文化图形,人人皆有权利使用。针对对方的答辩理由,我们公司于2005年10月6日向台湾官方提交了证明“金猴”整个商标的外型(包括人物造型、文字、汉语拼音形式)是经过我们公司专门设计的证明材料,提供了当时设计该商标的草稿等有关证据,以此来证明对方的恶意抢注。2005年11月8日对方又提交了补充理由和相关证据,我们针对对方的观点再一次地进行答辩,接着对方又补充证据……
       金猴集团申请裁决
       经过反反复复,不断地补充证据,不断地答辩,为了尽快结案,于2006年4月我们向台湾官方提出不再答辩,由台湾官方进行裁定。经过3个月的等待终于传来佳音,我公司的“金猴JINHOU及图”商标被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评定为著名商标,台湾官方据此撤销了第01092852号“金猴JINHOU及图”商标。
        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评定书中指出:本件系争注册第01092852号“金猴JINHOU及图”商标,与申请评定人据以评定之“金猴JINHOU及图”商标相较,二者图样上均有相同之中文“金猴”、外文“JINHOU”及手执金箍棒、单脚站立之人形猴图,不论外观及构图均极相仿佛,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消费者,于购买时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会有所混淆而误认二商品来自同一来源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应属构成近似之商标。其次,申请评定人大陆地区•威海市金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早于西元1980年即以据以评定“金猴JINHOU及图”商标在中国大陆获准注册于皮鞋商品,因积极经营该品牌形象,1992年经评选为山东省有名商标,1997年获选为首届威海市著名商标及山东省著名商标,1999年获颁为驰名商标,并经常获选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真皮鞋王、全国畅销产品等殊荣。其三,申请评定人早于系争商标注册日前,已有注册使用及所表彰之商品在中国大陆获得多项殊荣之事实,又鉴于两岸经济往来频繁,商标权人在他案自称常年经营两岸贸易从事鞋、衣服等国际贸易业务等,应不难取得相关产品资讯而知悉据以评定商标之存在,且系争商标图样之构图,又与据以评定商标如出一辙,高度构成近似。综合以上各项客观事实,商标权人应有以不正竞争行为抢先申请注册之情事。本件商标应依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4款之规定撤销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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