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专业打假人士向记者反映:北京市海淀区一知名商场销售的一款“华伦天奴”包以革冒充“牛皮”欺骗消费者。
随后记者与该专业人士来到此商场,看到该款华伦天奴(GIOVANNI VALENTINO)品牌的男包,型号:GV-WB09-10,颜色:啡色,标签上标注的成分为牛皮,全国统一价:418元,除了标签上的标注为牛皮之外,小票上也显示该款式包为牛皮男包。生产厂家为广州市白云区兴创皮具制品厂,总经销为广州华诺拓展有限公司。
对此,记者请教了皮革标准委的赵主任。赵主任告诉记者该款华伦天奴(GIOVANNI VALENTINO)品牌的男包为皮革混合面料,牛皮成分约占四分之一,象这种皮革混合面料的包规范的标注应该为人造革配牛皮。而厂家却只标注了牛皮,没有标注人造革的成分,事实上对消费者已经形成误导!
法规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截止记者发稿时,该专业打假人士已对此款“华伦天奴”包做了质量鉴定,近期将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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