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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令能改变厂商游戏规则吗?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4-17  来源:中国制衣

  10月18日,国家五部委联合发文《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零售商“店大欺供”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限制,并于11月15日正式施行。然而——

  
从二十多年前“进场费”在美国诞生以来,这个问题就是厂商之间进行博弈的老问题。这次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办法》,给供应商壮了底气,让处于弱势的他们有了可以维权的“尚方宝剑”。然而,这宝剑似乎也仅能壮壮底气而已。

  
供应商:《办法》执行有难度

  
记者走访了北京双安商场和新世界商场后,许多服装品牌销售人员均表示不知道《办法》的出台。

  曾经主管某知名香港品牌在华北区销售的诸伟庆先生认为:《办法》的规定“不是很现实”,因为现在仍是买方市场,终端网点资源有限,对于供货商的选择性很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供应商在交纳高额赞助费、租赁费的时候,就得考虑值不值得。

  “本办法只是五部委的一种良好愿望,零售商只变变花样就可躲过规定。减少规定的不应收取的费用,加大应收取的费用,结果是一样的。再说,哪个部门去监查,供应商向哪个部门投诉?”威克多品牌推广部范先生问。

  不愿透露姓名的福州某纺织装饰产品供货商王先生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供货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让卖场真正执行起来却很难。因为缺乏惩罚细则,没有明确什么事该什么部门管,结果就有可能造成什么部门都不管。如果掌握销售渠道霸权的零售商不执行《办法》规定,作为供货商只能忍气吞声,否则有可能面临被零售商“强制退市”的危险。

  “对于绝大部分具有连锁性质的零售商,规模的扩大多半不是利用自身盈利部分在扩张,都是通过占用供应商货款进行扩张,或者将供应商资金转移挪用发展其他产业,从而造成付款资金短缺现象,如果《办法》施行的各部门能组织设立一个相应监管连锁零售商非盈利部分资金流向的部门,从源头上控制零售商挪用供应商货款的问题就好了!”对零售行业颇有研究的宫先生说。

  零售商:强势供应商同样存在

  大部分零售商对定性自己为强势一方“集体喊冤”,认为强势的供应商同样存在。

  “该收的钱肯定还是会收的。”北京一位零售商向记者坦言,他始终认为这个《办法》过于倾向供应商。“强势的供应商要求十几天就结账,还有一些供应商总是不按时送货。为什么对他们就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呢?”

  “商场、超市不是菜园门,只要卖东西都可以进来,进入任何行业都有门槛。”北京某商场负责人表示,合理的“进场费”就是门槛。“要是真按《办法》执行,我们干脆关门算了!现在商场费用这么高,毛利点又这么低,不收费怎么经营。”

  华润超市的负责人则表示:“真要严格执行起来,各家卖场的经营模式都得大变,不能收费,那就只好提高扣点,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你不知道,现在是客大了也欺店,要是提高扣点,这些有实力、销售额大的供应商首先就不答应。”

  专家:零售商的强议价能力很难动摇

  
“行政指令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行业运营模式!”招商证券批发零售贸易行业高级分析师胡鸿轲用一句话评价《办法》。

  胡鸿轲说:“在市场供过于求的大格局下,零售商的强议价地位不会因为《办法》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办法》可能会使零售商主营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的盈利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不会影响零售商的综合盈利能力(综合毛利率)。”

  “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零售商能够处于这种强势地位?我们认为在市场供过于求的大格局下,拥有稀缺渠道资源的零售商,其议价能力当然会优于具有超额供给能力的供应商,这是市场无形之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事实上,正是零售商给供应商带来的无尽痛苦与折磨,促进了供应商创新、研发、生产、营销等能力的快速提高,加快了上游供应商优胜劣汰的进程。如果没有国美、苏宁、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卖场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上游供应商能够为我们提供这么多物美价廉的商品吗?事实上,这种市场力量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胡鸿轲分析。

  所以,胡鸿轲认为:在优胜劣汰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游仍处于超额供给、市场供求关系大格局没有改变的前提下,零售商的强势议价能力不会动摇,只不过在行政力量的冲击下,会以另外一种顽强的生命状态体现而已。

  生意的连贯性、灵活性使得供应商仍需承担大部分存货风险、以另外一种方式支付“通道费”、在规定的60日账期内被占用货款。由于零售商的强势议价能力不会动摇,因此,尽管有《办法》的规定,但是由于供应商需要长期和零售商合作做生意,具有很强的连贯性,而不是一锤子买卖,供应商如将纠纷直接诉诸于法律,这无异于与零售商决裂,断绝以后的生意。

  事实上,供应商之所以愿意忍辱负重,在那么苛刻的条件下还愿意与零售商合作,是因为通过这种合作还是能够赚钱的,如果零售商的渠道持续“火爆”,那么供应商是不可能真正完全“按章行事”的。

  “真正要化解零供矛盾,还是要从道德、法律两方面入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国内流通业专家李飞表示:道德需要商业行业协会发挥监管作用,在行业内会对零售企业有一定约束作用;其次,制订相关法规条款,要明确谁违规由谁来仲裁、谁来执行,执行主体要明确,同时法律本身还要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违规的程度、执行的程度等问题,现行的相关法规均缺少这一内容。

  进场费:合理与否还在争论

  
所谓“进场费”,就是指供货商的产品想要摆上零售商货架必须支付的各种交易费用。“进场费”由来已久。20年前,当美国工业开始依靠计算机时就出现了进场费,但当时的进场费是用于支付编程费用。上世纪90年代末,“进场费”被欧美零售企业带入中国后,很快在中国零售企业中迅速推广开来。

  现在几乎在所有零售商中,进场费已从正常操作费用变成零售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连锁店规模越大,进场费也就越高。

  长期以来,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是否“合法”一直是业界争论焦点,但事实上,政府也未在任何场合表示收取进场费是非法的,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则通知反而被视为将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合法化。

  胡鸿轲认为缴纳进场费“是周瑜打黄盖”:“做生意本身就是个灵活的东西,如果政府什么都规定好,那不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了嘛!收不收、收多少要看商场的定位与品牌的需求,这是个博弈的过程,就看谁更需要谁,谁更猛了。”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某外资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各种费用的明细表:

  一.进场费用:新品上架费2000元/品种/店、新店赞助费15000元/店

  二、节庆费:周年庆10000元、元旦5000元、春节5000元、劳动节5000元、中秋节5000元、国庆节5000元、月佣1.80%、年佣2%、仓佣1%

  三、商品宣传推广费:快讯40000元/年2次 陈列40000元/年2次、海报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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