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上海市一中院对本市一起因销售假冒LV箱包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做出一审公开宣判,在陕西南路等门面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被告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以及所经营的仲雯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50万元。
林氏夫妇
因售假LV数次被查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LOUIS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今年1月,路易威登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
在被告经营的仲雯公司成立后,参与共同销售以上假冒商品。2002年、2004年、2008年,林氏夫妇曾被工商部门数次查获销售大量假冒“LV”、“LOUISVUITTON”商品。2008年4月10日,著名歌星席琳·迪翁等一行在位于陕西南路的售假地点购买了多件假冒产品。
法国LV
向被告索赔100万
法国LV请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此,林氏夫妇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席琳·迪翁在被告处购买侵权商品纯属猜测,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数次对仲雯公司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查处,查扣和没收了假冒“LV”、“CHANEL”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等商品2000余件,并出具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008年8月,林氏夫妇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并扣押了假冒“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200余件。
法院
综合考虑判赔50万
法院判决中认定,夫妇和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因此可认定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经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等,确定3被告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