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底以来,国家为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局、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5年105号公告),2005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生皮、生毛皮、蓝湿皮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2006年9月14日商务部、海关部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2006年9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2006年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82号公告)。由于调控政策连续发布,涉及行业多,又相互交错,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政策,我协会对上述调控政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根据我们的理解,归纳以下几点:
1、(2005年105号公告):禁止进口生皮(4101-4103)、出口半成品革(4104-4106)或成品革(4107、4112-4115)的加工贸易。
2、(商产发[2006]390号):允许进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发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加工贸易,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3、(2006年82号公告):狐狸、水貂等生毛皮(4301)、半成品革(4104-4106)、成品革(4107、4112-4115)进口未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即允许开展以上产品进口加工贸易。
4、(财税[2005]184号):生皮(4101-4103)、半成品革(4104-4106)、狐狸、水貂等生毛皮(4301)出口退税取消。
5、(财税[2006]139号和[2006]145号):部分成品革出口退税取消,部分成品革出口退税由13%降到8%,详细情况如下:
海关编号 商品名称 调整后出口退税率%
41071120 已鞣全粒面未剖层整张马皮革 0 41071220 已鞣粒面剖层整张马皮革 0 41071910 已鞣机器带用整张牛马皮革 0 41071990 其他已鞣整张牛马皮革 0 41079100 已鞣全粒面未剖层非整张牛马皮革 0 41079910 已鞣机器带用非整张牛马皮革 0 41079990 其他已鞣非整张牛马皮革 0 41133000 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爬行动物皮革 0 41139000 其他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动物皮革 0 41141000 油鞣皮革 0 41142000 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 0 41151000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不论是否成卷 0 41152000 皮革或再生皮革边角料;皮革粉末 0 41071110 已鞣全粒面未剖层整张牛皮革 8 41071210 已鞣粒面剖层整张牛皮革 8 41079200 已鞣粒面剖层非整张牛马皮革 8 41120000 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皮革 8 41131000 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山羊或小山羊皮革 8 41132000 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猪皮革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