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局已颁布了《制革毛皮、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意在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逐步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彻底取缔3万标张皮以下的小型制革毛皮企业,推行集中制革毛皮、污染集中治理,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引导开展固体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该政策还要求,新(改、扩)建制革毛皮企业必须采用完善、成熟的污水处理及清洁生产工艺。这项技术政策适用于制革毛皮和毛皮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污染防治、环境监督与管理。
同时,我局也加大了对制革毛皮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近两年,我局对河北辛集市、无极县、蠡县,浙江平阳县,河南长葛市、项城市等地反映突出的小制革毛皮企业群污染问题进行了查处,一大批小企业被责令关闭或停产整治。另外,各地环保局结合专项行动,也对一些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理,如河北省环保局对石家庄市晋州和保定市定州等地重污染小制革毛皮转移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对辛集市有关皮革公司多次违法排污进行了严肃处理,广东深圳和惠州等地环保部门对淡水河流域的20多家制革毛皮企业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对制革毛皮企业环保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我局还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其中制革毛皮加工企业仍将是我们检查和监管的重点。
为促进皮革工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对“贸易壁垒”对皮革行业的挑战,近期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研究制定制革毛皮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现行的排放标准特别是水污染排放标准滞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制革毛皮加工生产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是COD、BOD、色度、悬浮物等,这种控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体现不出对皮革废水中特征因子的限制、对中间过程的控制等。目前,我们已经组织中国皮革协会等有关技术机构,启动了《皮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新标准在指标要求上将比现行标准严格,在环境管理上也更具操作性,更加符合当前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另外,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和管理需要正在着手制定地方的排放标准,如山东省将出台地方性的制革毛皮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抓紧制定制革毛皮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对制革毛皮废水的分类处理、技术路线和设备工艺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3.制定制革毛皮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制革毛皮、化工等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制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加快实施。对制革毛皮企业集中地区,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提出进入园区企业的清洁生产和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国家环境保护友好企业。
4.制定和发布新的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
加大力度关停一批生产规模不经济、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无力治污或无法稳定达标的制革毛皮企业;引导制革毛皮企业调整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废水集中处理,引导社会资金建立专业化废水处理企业,实现污水处理产业化运营。
5.加大对制革毛皮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在中央和地方集中的排污费使用方面向循环经济项目和技术倾斜,重点支持清洁生产项目、循环利用技术等的示范和推广。
6.对制革毛皮等污染企业实行更严格的环境准入。
这项工作是和生皮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结合在一起的。我局已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也正在制定《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等更严格的环保准入的要求。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新建制革毛皮企业从严审批,促使采用先进的技术达到新的环保标准。近年淮河流域一些省份针对制革毛皮行业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毛皮、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环保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依法事先征得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今后,凡是国家确定的重点治理的流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水环境容量的地区,要依法限制新建制革毛皮、化工等污染严重的项目。
最后,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本行业、企业治污工作,为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水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